引言
現今世代,雖然已普遍地接納了離婚,但我們不應因此而跟隨社會的風氣去決定接納或不接納,應從聖經的角度去看離婚問題。若聖經的教導與世人的看法無分別,基督徒亦不應故意反對;若聖經的教導與社會所接納的觀念不一樣,我們便需要仔細思想。若基督徒的立場與社會風氣的差異只是涉及一些不重要的事情,如穿著的習俗或在舊約所提及吃豬肉、牛肉等,這些都與社會風氣有很大的關係,卻不影響聖經教導的真理,就可以遷就社會,所以我們在香港可以隨意吃牛肉、羊肉等;但是到了回教國家,暫時不吃豬肉,也不影響聖經教導的真理。如果接觸的事情與聖經明顯的教導有所不同,便不能遷就,如泰國的男性需要每年或一生做一次和尚,我是否也叫我的兒子去做和尚?當然這是不能妥協的行動。現在我們要思想離婚與再婚的問題與聖經的教導有否違背,若不違背聖經的教導,可以遷就社會,若違背則不可遷就社會的風氣。其實在聖經中很少直接提及離婚與再婚的問題。舊約聖經中最清楚提及的經文,應該是申命記二十四章1-4節。
一.申命記二十四章1-4節
首先,我們要了解經文主要的詞句和目的是甚麼?原來當中有一個清楚的命令。首3節是論及背景,第4節是清楚說出命令。可能當時的以色列人在結婚後發覺妻子有不合適的地方,便可寫休書,叫她離開。但這不是 神的命令,因為這樣去處理婚姻是不理想的,亦不應當的。現時,有人因為夫妻間出現問題,便可以提出離婚,但這不是 神的命令,是 神所不喜歡的。第4節告訴我們,若妻子與其他人結婚後又再離婚,便不可返回第一任丈夫的身邊與他重新和好,這是唯一的命令,其他是講及背景。因此,神根本沒有吩咐人離婚,只是說若要離婚, 神不會定你的罪,這與新約的教訓是一樣的。
二.馬太福音十九章3-8節
經文顯示,起初是不准休妻,但若夫婦間感情出現問題,神便在這特殊的情形下容許他們分開。故此,聖經沒有吩咐人可以/應該離婚。離婚永遠是次好的,更不是 神的旨意。因為人不願意饒恕人或遷就別人,神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准許人離婚。在申命記二十四章1節提及離婚必須有理由,經文提及的「不合理的事情」是允許離婚的理由。究竟甚麼事情是不合理的呢?對這不合理的事情曾經有許多不同的解釋:是否因為太太煮飯不好吃、身型改變、在某些事情處理得不好、沒有照顧家庭呢!相信不是只為了這樣瑣事而提出離婚,而是為了一些重要的錯誤。在 神的眼中及以色列人中,甚麼是最重要的,大概不是宗教的錯誤,因為當時的色列人還未有其他宗教產生。故此,可以推論大概是在貞節行為方面違反了律法,如妻子結婚後有不正當的行為,或是被發現在婚前有不正常的行為。但也不是公開姦淫的罪,因為若婦人犯了姦淫,按照舊約的律法是很嚴厲的,不是寫休書,乃是以石頭打死她,故不合理的事情可能是指在婚前已經犯了淫亂的罪。所以,這段聖經也影響到我們對離婚的看法。其實,整本聖經給予我們的婚姻觀是嚴厲的,准許人離婚並非 神的命令,乃是因人犯了某樣的罪,又因著人的心硬而准許的。我們再看下一段經文:
三.馬太福音五章31-32節
這裏請大家注意這段經文的用字是非常嚴謹的,請留意「淫亂」與「姦淫」這兩個字的分別,因為這兩個字的分別曾引起許多聖經解釋的紛爭,我們稱這兩個詞是同義詞。同義詞的意思就是兩個字在某些情況的用法是一樣,但也有些時候的用法不一樣,「姦淫」和「淫亂」這兩個詞就是如此。聖經將這兩字的分別看得很重要,所以要看上下文的構造。故此,「淫亂」和「姦淫」在這裏是不一樣的。在舊約聖經中提及婦人若在婚後犯了淫亂,便要被石頭打死。若女人在未結婚前與男人有淫亂的關係,便不用被石頭打死,但要視乎環境,例如在城市中被人強姦,若女性不高聲喊叫,就表示她接納了此行動,所以她有機會被石頭打死的;但是若在鄉村的曠野地方發生,縱使她大聲呼叫也無人幫助,所以她是應該無罪的,並且可以接受男子的聘禮與他結婚。在舊約聖經中若證實女人在結婚後有了婚外情的話,若被發現便要被石頭打死。所以在上面經文裏我所說的第一種是指未婚前犯的罪,因此便用「淫亂」這個字,第二種是已婚後犯了罪便用「姦淫」這個字,這兩個字的分別是很重要。這兩個字在聖經別處經文的用法上是交替使用,但在馬太福音五章32節的用字是有分別,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被休,他便叫淫婦;人若娶被休的婦人,就是犯了「姦淫」,不用「淫亂」這個字,這地方的分別是很重要。
四.馬太福音十九章9節
剛才提及馬太福音五章32節與現在看十九章9節,作者兩次都使用「淫亂」和「姦淫」,這樣的字眼,不是隨便用,而在作者的腦海中是有分別的。就是說「淫亂」是指婦人結婚前犯的罪,「姦淫」是指婦人結婚後犯的罪,那麼整個教訓是甚麼意思?如果是這樣理解的話,大概是丈夫於婚前不知婦人犯了這些罪,在結婚以後才發現,就是說她的妻子婚前犯了淫亂的罪,所以丈夫便有權向妻子提出離婚。理由是在神面前所立的婚約是永久的,神所配合的人不可以分開,故此,沒有任何一個方法可以使婚姻解除,只有在羅馬書七章提及其中一方死亡才可分開。若婦人在婚前有了淫亂的行為,雖然在人前或法律下沒有婚約,但實質上已經與人結婚。為此緣故,婦人在未婚前已與別人有婚約,現在的丈夫與婦人乃成了不合法的婚約,若丈夫知道了便可休妻,除此情況下並沒有別的方法可以合法的、或合乎神的旨意去解除婚約。但要強調的是,主耶穌並沒有吩咐他一定要離婚,只是說若有這樣的情況丈夫就可以主動的離婚。
此外,若婦人離婚後又再婚便因此犯了姦淫,在馬太福音十九章9節與馬太福音五章32節的意思是一樣,為了這個緣故,只有是淫亂才可成為離婚的理由,因為婦人在行動上已經與別人有婚約,所以,這一次的婚約其實是不合法。根據聖經的教訓,准許離婚當然亦包括再婚;故此,惟有按著聖經的許可下而離婚,才獲准再結婚。
這裏我們發現福音書與舊約的教訓是完全一樣的,並且剛才在申命記二十四章章中提及「不合理」的事情是沒有別的解釋,只有是指到犯了「淫亂」的事情。下面我們要看保羅在書信中的教訓也是一樣。
五.哥林多前書七章10-11節
上述經文說及婚姻的許多問題,這裏是同樣要應用在妻子與丈夫身上。即雙方不可以離開,因為婚約是不可解除的,離開了便不可以再嫁,但在某程度上是包括了可以離開,這正好再一次證明准許離婚,乃因人心剛硬的緣故,並且可以理解若夫婦間的感情已經破裂到不可挽回的地步,聖經說你們可以分開,但婚約並沒有因此而解除,故也不可以再婚,妻子不可以再嫁,當然也包括丈夫不可以再娶。基於人性情軟弱,夫妻的關係到了一個很差的地步,神准許他們分開,但婚約仍沒有解除,因此不能再婚,這裏根本就沒有贊成離婚。若兩個人是基督徒,分開彼此檢討一段時間後或許嘗試互相遷讓一點,仍要與丈夫和好,並沒有提及離婚的問題,因為這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我聽說在香港的法律,若夫婦二人分開幾年後便可以自動離婚,但聖經說可以分開一段時間,仍要和好;若兩個人仍然未能和好,並沒有別的辦法,只可以在主面前繼續背起此重擔─不可以再結婚,不可離婚而再婚,這與社會的風氣不同。
六.哥林多前書七章12-13節
保羅在這裏說及另一個情況,如果有弟兄或姊妹有不信的配偶,相信的一方不要因信仰的緣故而離開,這是不應該的。當然,我們亦要檢討一下為何一個信主的丈夫有不信的妻子,保羅在別的地方很清楚的教導信主的人只可與信主的人結婚,故這裏所說的並不是一個信與未信主的結婚問題,乃是最初結婚的時候,兩個都不信主,但後來其中一個信了主,對方仍堅持不信,無論是妻子或丈夫都不能因此情況而離開。換句話說,信仰可以是攔阻你結婚,但絕對不能成為離婚的理由。那麼,若不信主一方必須要離婚,在七章15節:「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罷,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都不必拘束, 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那信主的也不需要一定勉強他留下,因為是他主動的。若主動的一方離開後再婚,那信主一方怎麼辦呢?當不信主的人主動離開後再婚,而信主的人便可以再婚,因為婚姻的婚約是由未信的人解除的,故離開後便等於婚約結束。
過去我也曾遇見過這樣的事情,有一弟兄在60年代於內地結婚,結婚後來到香港信主,並奉獻做傳道,而在鄉間的妻子被政府強迫離婚後再跟別人結婚。這弟兄可以再結婚嗎?我覺得他可以再結婚,因為他是在一個不可以控制的情況下。他作了傳道人後,鄉間的妻子仍未信主,故不可勉強,但亦要理解弟兄不是一定要再婚,若神帶領他與別的姊妹結婚,這並不違反聖經。若果弟兄沒有清晰的理由知道妻子要離開,妻子沒有再婚,那弟兄是否可以再婚呢?這便要仔細在 神面前考慮,請大家留意這裏是包括不得已的情況。若兩個人分開,雙方面都沒有結婚,也便無權再婚。或許你可以說某些情況下一個人過獨身的生活是不容易,但這不可以成為我們再婚的理由,只能在神面認定他應擔的擔子。
(註:本文乃本會授職部於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舉辦之公開講座內容)
(200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