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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聖經看負債、負資產的出路

年份: 2010前

作者: 蘇穎智

引言

        九七以後,金融風暴席捲亞洲,香港首當其衝受影響,樓巿從最高位一直下滑至只剩原價的四成,無數中產甚至上流社會的人因此受到嚴重打擊。擁有物業越多,虧損便越大,原本是資產的變為負資產。當銀行要保障自己利益,向按揭者追討差額時,無數人便走頭無路,原本有美好生活,富裕生活的「有資產」階級,變得血本無歸,有人自殺,有人逃之夭夭,有人鋌而走險,弄至身敗名裂;有人將摯友也「拖落水」,借他們的名作擔保,向銀行借貸,圖東山復出;亦有人寄情賭博,欲在短時間內收復失地,但肯定是負債纍纍,與「大耳窿」有「瓜葛」者更是無法超生。2002年一月,香港破了開埠以來法院在一個月內下令破產的最高紀錄,共232宗。2001年共有超過12,000人破產,也是香港新紀錄。另一方面,過去兩年來,是我牧會以來接觸欠債者、走頭無路者最多的時間:當中大部份是親友入不敷支,弄到自己身心俱殘,更令親友亦泥足深陷,所有積蓄付諸一炬,連所住的樓宇亦按揭給銀行幫他還債,豈知不久之後重蹈覆轍。有人替朋友或親屬作擔保人向銀行借貸,結果借款者無力債還,責任落在自己身上,銀行追討之款項,自己跟本無力償還,一家因而陷入困局,走頭無路,有人更因親人豪賭,被「大耳窿」恐嚇追討欠款,終日活在恐懼之中……「在這些困境中,我們還有出路嗎?」是他們的呼求。其實,若我們了解神在聖經中有關這方面的教導,又謹守遵行祂的話的時候,我們肯定可免去不必要之煩惱,在逆境中也可以找到出路的。

 

(一) 要免不必要麻煩,不要作保

箴六1        我兒,你若為朋友作保,替外人擊掌,
六2        你就被口中的話語纏住,被嘴裏的言語捉住。

十一15    為外人作保的,必受虧損;恨惡擊掌的,卻得安穩。
二十16 誰為生人作保,就拿誰的衣服;誰為外人作保,誰就要承當。
二十七13       誰為生人作保,就拿誰的衣服;誰為外女作保,誰就承當

二十二26       不要與人擊掌,不要為欠債的作保。
二十二27       你若沒有甚麼償還,何必使人奪去你睡臥的呢?
二十二28       先祖所立的地界,你不可挪移。

1.          不要為生人、外人作保:「外人」就是與我們毫無親屬關係的人,生人是自己不熟悉的人。
2.          不要為欠債的作保:特別是為賭徒作保,必然惹禍上身。
3.          不要為朋友作保:愛朋友不一定要為他們為保,有餘力的,幫他無所謂,作保就不同,這等於超你能力以外的事!上述經文提到作保若令自己衣服(衣),睡臥的床(位)及先祖所立的地界(住)也失去的話,這種作保根本是不合宜的。

因為為人作保的,等於自己借債,要承擔一切責任,承擔到甚麼地步?可能連衣食住都會受影響,如經上說:「誰為生人作保,就拿誰的衣服;誰為外女作保,誰就承當。」(箴 二十七13)

箴 二十二27:「你若沒有甚麼償還,何必使人奪去你睡臥的床呢?」要是有人連生活都有問題,我們不應借,乃是要給他們,供應他們。但有人做生意資金不足,要我們作保,我們沒有那種責任一定要做。一般的情形下,為何這些人本身向銀行借不到錢?

(a)        新的生意,在銀行沒信譽,所以申請不到貸款。
(b)       過去借貸的紀錄不好,失去銀行對他的信任。

(c)        生意本身風險大,銀行不敢冒險借貸。

銀行都評估了,覺得有風險,我們何必要冒險?若朋友資金不足,除非我們有餘,也不用冒險,雙方也親如家人,你當這是入股做生意,錢沒有了也不會影響一家生活,否則不宜冒險!

 

(二) 做生意的,不要用所住的房子作押

二十二28       你先祖所立的地界,你不可挪移

「祖先所立的地界」是甚麼?就是祖業,也就是他們住的房子,「不可挪移」就是不可拱手讓給別人,不可抵押,免得生意失敗時,被人拿去。神看重我們衣食住基本的需要,我們「睡臥的床」,就是必需品「誰為生人作保,就拿誰的衣服;誰為外女作保,誰就承當。」(箴二十七13)這些衣食住必需的東西絕對不可以作賭注般的抵押品。

過去無數人走頭無路,就是因為作保或做生意之時沒有依據神這原則,生意失敗了,就連衣食住也出問題,完全兩手空空,一家人也徬徨無所依。

 

(三) 計算經濟能力,量入為出:

路 十四28 你們哪一個要蓋一座樓,不先坐下算計花費,能蓋成不能呢?
路十四29 恐怕安了地基,不能成功,看見的人都笑話他,說:

路十四30 『這個人開了工,卻不能完工。』
路十四31 或是一個王出去和別的王打仗,豈不先坐下酌量,能用一萬兵去敵那領二萬兵來攻打他的嗎?
路十四32 若是不能,就趁敵人還遠的時候,派使者去求和息的條款。

過去不少人因所住的房子變成負資產,或者是因經濟收入減少,以致不能供款,賣房子卻變了虧本,血本無歸。

一般人的貧窮,其實不是因為收入比別人少,乃是因為支出比收入多。

美國的銀行定貸款時,規定每月供款不能於收入四分之一,其實是值得參考的。試想,萬一我們的工作有改變,收入減了,怎辦?要是收入減了一半,但原來供款只1/4,我們還可以應付,如供款佔去收入一半甚至以上,萬一經濟有變動,我們的生活便笈笈可危了。

「Plan for the best, But prepare for the worst」譯作:「作最好安排,作最壞打算!」

          這話永遠是我們的座右銘!為使一家生活穩定,「量入為出」是最保守的方法。今天破產者絕大部份是「先使末來錢,用信用卡、透支戶口等維持生活,結果債項越添越大,如雪球一樣。」

 

(四) 能屈能伸,毋懼收入減少:

腓四12   我知道怎樣處卑賤,也知道怎樣處豐富;或飽足,或飢餓;或有餘,或缺乏,隨事隨在,我都得了秘訣。

保羅的經驗是:知足常樂!他在腓四10-11說:「我靠主大大的喜樂,因為你們思念我的心,如今又發生,你們向來就思念我,只是沒得機會,我並不是因缺乏說這話,我無論在甚麼景況都可以知足,這是我己經學會了。」在保羅坐牢,受逼迫之時,有多少教會曾給予保羅實際的幫助?有多少教會曾給予保羅愛心的奉獻?多少教會曾給他實際物質的支持?只有一間教會而已,就是腓立比教會。建植了那麼多教會,帶了那麼多人信主,當自己缺乏時,多少人說掛自己?只有一個!一般人若看到有多少教會,多少人沒有關心自己的時候,肯定他會十分不開心。但保羅能「大大的喜樂」,是因他只看到有的,不看沒有的;只看得著的,不看失去的;只看正面的,不看負面的;只看永恆的,不看短暫的。他在極窮之際,仍找到生存之道,他能屈能伸,所以能隨時「大大喜樂!」在經濟極差的環境下,我們可以生活得極簡單,十多二十元的菜足夠一家人,問題是我們吃甚麼而已!有一位弟兄分享自己下班後,曾到市場,在沒有人注意的時候,拾了一些菜及被棄的小魚,相當新鮮。他說,在窮的時候他才發現,原來窮人也有出路,生活可以很簡單的。

約伯在家破人亡,人財兩失後,如何面對他的失?他的秘訣是甚麼?他說:「我赤身出於母胎,也必赤身歸回,賞賜的是耶和華,收取的也是耶和華,耶和華的名是應當稱頌的。」

(1)         他多想來這世界時,是赤身露體而來,甚麼都沒有的,所以現在仍有一點點,還是比前幸福。一個最苦的人,是只用自己最風光之時的景況與現時相比,而不是用最窮困之時與現在景況相比。
(2)         他認定自己離世時,也要赤身而去,甚麼也不能帶走,所以毋須太緊張世上的得與失。
(3)         他認定神才是一切的擁有者,人只有借用權,沒有擁有權。
(4)         他認定神有權降福,也有權降禍,禍與福、得與失、聚與散等都是人生正常的部份(伯二10; 傳三1-8)

要是我們隨時有心理準備,生活可以很簡單,現時的生活方式可以不要也無所謂的,我們一定發現,縱使遇到逆境,還是海闊天空,有很多出路的。

 

(五) 被追債,走頭無路,怎辦?

聖經無疑要求我們做一個負責任的人,欠債便要還錢(太五16; 十八21-35),有能力還而不還者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 然而,聖經對那些無力償還債務的人卻特別施恩:

申十五1-2說:「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豁免的定例乃是這樣:凡債主要把所借給鄰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鄰舍和弟兄追討,因為耶和華的豁免年已經宣告了。」今天在不少政府的政策中,也有破產這一條例保障人最基本生活的需要:在香港,若有人欠債無力償還,甚至連基本生活也成問題了,經過與銀行或債權人商討重整債務,延長歸還不果,為使一家人最基本的衣食住得著解決,這些人可申請破產。破產管理委員會便會詳細分析債項及申請者之資產總值,可變賣的賣了,按比例分給債主,不足之數,便從申請破產者的收入中,扣除了他的基本生活所需後,按比例分給債權人。在破產期中,破產者仍有下列遵守之責任及守則:

(1)       某些職業的專業資格可能被取消(如律師、公司董事……)
(2)       不得在高級食肆飲食
(3)       不得享高級消費
(4)       不得旅遊

其精神是保障債權人在欠債者能力範圍內得到應得之還款,這亦是欠債者應有的責任!

破產四年,所欠之債項便要一筆勾消。但是,若破產者被發現沒有盡力還債,破產管理委員會可以延長破產期至八年甚至更長。若破產者有瞞騙,隱瞞資產,他們更可能招致刑事檢控!

從聖經以致社會的法例,我們都可看到負資產及欠債纍纍者是有出路的。

破產者有需要,可以與弟兄姊妹分享,教會應與他們分擔他們的重擔。利二十五35說:「你的弟兄在你那裏若漸漸貧窮,手中缺乏,你就要幫補他,使他與你同住,像外人與寄居的一樣。」教會亦應協助他們獲得公援、綜援或公屋等社會的福利,解決他們的生活。我們必須要照顧這些人衣、食、住方面基本的需要。

 

(六)   能屈能伸,海闊天空

保羅在腓立比書四章12節說:「我知道怎樣處卑賤,也知道怎樣處豐富;或飽足,或飢餓;或有餘,或缺乏,隨事隨在,我都得了秘訣。」今天負債纍纍者,負資產者最大的危機,是他們自己:

(1)       「怕瘀」(即怕沒有面子的意思),不敢讓人知道自己的問題與困局,不敢與人商量尋出路。

(2)       太執著自己現今的擁有的-不少人月入3-4萬,但一拿到薪水,已經全部用盡來還債,我問他們「你寧願每月4萬收入,但一個仙你也不能用,還是每月6千收入,但全部6千元你都可以用?」有些人才恍然大悟似的,毅然選擇破產,警察不做了,當護衛員;律師也不幹了,幫助以前同事做「師爺」,如此一轉動,他們一家的生活便有著落,不再每日「憂柴憂米」了。虛榮心,執著短暫的名、利、地位,是今天不少人的致命傷。

(3)       也有不少人捨不得放棄自己的大房子,汽車,「死撐」(即勉強撐下去的意思),導致「先用未來錢」,將自己陷於萬劫不復的景況中,能伸不能屈,是不少人的墳墓!其實,真正幸福快樂的人生,豈是靠這些物質?一位極其有錢的人洛克裴勒(Rockefeller)說得好:

               金錢能買床榻,不能買睡眠。
               金錢能買書籍,不能買智慧。

               金錢能買食物,不能買食慾。
               金錢能買鐘錶,不能買時間。
               金錢能買藥品,不能買健康。
               金錢能買血漿,不能買生命。
               金錢能買保險,不能買安全。
               金錢能買娛樂,不能買快樂。
               金錢能買情慾,不能買愛情。
               金錢能買名譽,不能買尊貴。
               金錢能買十字架,不能買救主。

 

(七)   銀行貸款買屋,可否更長些?

按以色列人的規矩,利未記二十五章12, 23-32記載說,地,也就是百姓的祖業,不可永賣。若百姓窮到要賣地,祖業也賣了,買主到第50年要將地歸回賣主,一分錢也不可收。因他買了該地後,用足了49年,神覺得這已經是買主之補償,所以他應歸還給賣主也就是原來的業主。城內非祖業之地則可永賣,若賣主在一年內無力贖回,所賣的房子則永歸買主。城內之房子,不是祖業,一般是商用,所以不在禧年回歸原業主之例。但利未記二十五章32節卻說利未人可以隨時買回所賣之房子,因利未人沒有田地,城內之房子,就是他們的祖業。可見早於3500多年前,以色列人已經有十分完善的負資產,負債的處理方案。基本原則是:「居者有其屋」,這是每個人都有的基本權利。

從聖經所載,我們可以見到律法的精神:

(1)           衣、食、住是人類基本的需要,要是人盡力也無能力償還債項,債主亦不應不顧他們基本生活所需去追債。
(2)           住屋,是百姓基本需要,縱使百姓窮到要賣祖業,親屬亦要留他住,或解決他住的問題,所有以色列亦有同樣責任對同胞。50年後,所賣房子要「原璧歸趙」,歸還給原來業主。可見樓宇負資產之業主在走頭無路之際,銀行應考慮延長貸款期,甚至到49年,而不應置人於死地,收樓拍賣。

 

結論:

        從3500年前的律法中,我們可以看出神是充滿智慧、憐憫的,祂認定每個人都有生存,有溫飽,有屋住的權利,他也吩咐我們無論做甚麼生意,作甚麼投資,都不可將基本的衣、食、住、行作賭注。對貧窮的人,神認定政府要給他們翻身的機會,我們亦要以憐憫的心對待他們,絕不可置人於死地。若我們的政府、商家、銀行、債主能用神的原則待負債及負資產者,我肯定這社會自殺的人會大大減少;若我們生活方式及投資買樓能按神心意而行,我更肯定相信,這社會不會出現那麼多破產及負資產人士。神是真真正正貫徹「居者有其屋」的神。若我們有負資產,或欠債超過自己能力所能償還的,導致自己衣、食、住、行都成問題,但銀行、債主又不肯合作,如何?按律法,辦理破產,其次,讓主內肢體,分擔我們生活擔子吧!

(200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