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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回應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的根本原則── 『政教分離』是聖經教導嗎?

年份: 2010前

作者: 郭文池

香港特區政府成立五周年後,決定將基本法第廿三條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進行立法程序,現階段推出藍紙草案向公眾進行諮詢。這個諮詢文件,1引起市民很大的關注,問題包括警方在必要時不須法庭的搜查手令下進入私人處所搜查(『文件』,頁39)──是否造成警權過大;如何界定如何才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見『文件』,頁19-22)──會否造成以言入罪及妨礙言論自由的發表;怎樣才算藏有「不良」的政治刊物──會否扼殺學術及出版的研究;應否以白紙草案讓市民對條例的細節有更其體的討論──這是否能防止所謂『魔鬼』往往在文字的細節上的問題等等。

諮詢文件推出後,高官及政要使用各種渠道推介這是立法的最好時機,但他們的言論卻引起更多市民的關注:例如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坦白得可愛的承認「傳媒其實一直有把刀放在頭上」的說話引起公眾的嘩然,國家副主席錢其琛的「只有心中有鬼的人才怕將廿三條立法」的言論更引起強烈的迴響;這份諮詢文件已引起法律界、學術界、傳媒體的關注,其中也包括了學者,甚至是宗教界的質詢。而基督教,特別是福音派的信仰群體到現時為止也沒有具體的回應,這可能表明了這問題的複雜及敏感性;但最基本的問題是,教會應否回應一個這樣的政治立法文件,也就回到去所謂『政教分離』的問題。

一直以來,保守的福音派教會都視『政教分離』為金科玉律,但我們能否從聖經中,特別是新約聖經中得出『政教分離』的原則嗎?2九六年本會年議會通一份『播道會面對未來轉變的聖經基礎』,並在九八年出版一份資料豐富的『播道會面對未來轉變參考文件』,在這兩份文件中其中一個最關鍵的問題就是『政教分離』的問題。也許今天我們面對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的問題時,我們可再重溫聖經如何論所謂『政教分離』的問題。

『政教分離』的聖經根據,主要是建基在主耶穌的一句說話:「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有人問:「這樣的一個『納稅』教導,能否合理地應用在『政教分離』的原則上呢?」

『上帝與該撒』這論述是記載在馬太福音二十二章21節、馬可福音十二章17節及路加福音二十章25節。這三段的記載,以路加福音二十章的那一段,對這說話的背景的交代較詳細,因此路加福音二十章對我們探討『政教分離』的關係,非常重要。

路加福音二十章9至18節記載耶穌對百姓講述的一個兇惡園戶的比喻,根據上文主耶穌講論述這比喻的原因,是因為耶穌在潔淨聖殿後,祭司及文士質問耶穌:『你仗著甚麼權柄作這些事?』(路二十2)因此,『耶穌就設』(路二十9)這個兇惡園戶的比喻。這比喻的中心是表明上帝是世界的主人,祂理應得當得的分;但他們卻拒絕上帝,甚至殺害祂的愛子。猶太人的宗教領袖,包括文士、祭司、希律黨的人(太二十二16)及法利賽人(可十二13)都明白這比喻是指著他們說的(可十二12;路二十19),因此他們破天荒地首度合作,派奸細試探耶穌,提出納稅的問題,目的是「要在他的話上得把柄,好將他交在巡撫的政權之下」(路二十20)。他們估計主耶穌一定會回答「不可以納稅給該撒」,因為若果主耶穌說「可以納稅給該撒」,祂就犯了宗教上的錯誤,而只會死在猶太人的亂石之下;若果主耶穌公開否定不會立納稅給該撒,祂就犯了政治上的錯誤,而結果就會被「交在巡撫的政權之下」。

為甚麼這些宗教領袖有如此估計呢?原因很明顯,他們是特別針對主耶穌講的兇惡園戶比喻而設下這詭計。這比喻強調上帝的主權,當得尊崇,若果主耶穌是一位言論一致的教師,他就不可能在這比喻之後,建議上帝的選民給一個拜假神的外邦政權納稅,因為這樣就間接否定了上帝是世界主人的教導。所以,經過精心計劃後,他們估計主耶穌一定會答「不可以納稅給該撒」,這樣主耶穌是會面對一個政治上的難題:因為祂公開鼓勵群眾不守羅馬法例,因此結果必然是被「交在巡撫的政權之下」。

但主耶穌卻回答:「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使他們得不著把柄,又令他們希奇(路二十26)。主耶穌的答案好像是答非所問的;但事實上主耶穌卻是從根本回答了他們的質詢。他們問題的核心是:上帝若真有無上的權威,以色列人還要納稅給羅馬政府嗎?所以他們的問題,是借納稅的例子來挑戰上帝權柄及祂與政府政權的關係。而主耶穌的回答可以說是給了該撒一個從未有過的崇高地位,但同時也首次限定了該撒的範圍。換言之,主耶穌肯定了納稅給該撒一事(這與後來在羅十三1-7的教訓一致),因為上帝統管世界的同時,上帝容許給該撒的有限的權柄。但另一方面,該撒並非上帝在世上的「全權代理人」,該撒不獲容許去侵犯「上帝」的事 ,上帝在世上仍然有祂直接統管的範疇,上帝的子民要將『上帝的物歸給上帝』; 這包括了在任何情況下,我們不能因為『該撒』而得罪上帝(見徒五29),也包括了該撒的權柄不能引伸到上帝沒有給予的範疇去。這就是後來有不少神學家發展上帝的「兩個王國」(Two Kingdoms)的主要聖經根據,也因此顯明教會與政府「分離」的原則。

當然,若果政教分離是理解為教會與政府完全沒有關係,政府不單不應管制教會,同時,教會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理會政府,這樣的理解筆者以為是錯誤的,也沒有聖經的根據。根據以上對路加福音二十章的分析,『政教分離』應被理解為:

1.      上帝是全世界的主宰,一切權柄都是治於祂;
2.      上帝賜予地上政府有限度的權柄,世人,包括基督徒在內應當因為尊重上帝而尊重祂賜權柄的政府;

3.      政府不應將其政權引伸到上帝統治的群體──教會,除非教會觸犯了地上的法例,即『該撒的物』,否則政府不應侵佔教會『上帝的物』。

回到香港現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問題,筆者以為教會也許應多關注這件諮詢文件的第七章『外國政治性組織』的那一章(『文件』,頁33-37),因為立法後有可能影響到香港教會與國內、外宗教組織的關係;至於其他的部份,筆者鼓勵信徒用個人身份表達意見。這件諮詢文件的諮詢期,將於十二月二十四日屆滿(平安夜!),因此請各位就著這份影響深遠的文件盡量作出回應;筆者亦理解對大部份的信徒來說,要理解一份法律文件並作出回應,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在我們的大家庭內,有很多不同恩賜的肢體,我們可以多切磋請教,學習在世上作明亮的燈臺。

 

註釋

1 這份文件叫『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由香港政府保安局於本年九月所印發,本文簡稱『文件』。在以下所引發富爭議性的後問題,會加出處,讀者可向各區政務處免費取閱,讀者也可以進入政府網頁瀏覽及下載http://www.info.gov.hk/sb。

2 相信大家都知道,『政教分離』一詞並不是出於聖經的,而是從美國憲法的第一條修訂(The First Amendment)引伸而來;這即是說,連在美國憲法及修訂法修內都沒有這個『政教分離』的詞句。在這方面有興趣的讀者,可參看John Eidsmoe, God and Caesar: Christian Faith and Political Action (Westchester, Ill.: Crossway, 1984), esp. Chapter 4, “Church and State in America: The First Amendment,” pp. 19-24.

(200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