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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與聯會

總會與聯會
播道會聯會會議表決情況

本會始於1888年,其時福音工作伊始,未為教會訂名,首所堂會就以所在地命名為「瑞仁大街禮拜堂」。其後堂會數目增多,於三十年後,即在1918年,改名為「美瑞丹公理會」(美即美國、瑞即瑞典、而丹即丹麥)。其時,會務仍是由美國母會中國區差會主理。

及至1920年,首次正式由中西代表合組董事會,稱為「美瑞丹教會中西董事聯合會」。從此,組織遂繼續發展。

1931年,中西同工均有感,要和應母會「中國」之本位,及表達本會廣傳福音之一貫精神與目標,故決定將名稱改訂為「中國基督教播道會」,而聯合的機構則稱為「中國基督教播道會總會」。

至1949年,本會進入一個新的時期。粵省各支堂因環境因素,宣告與本會「脫離關係」,而本會總部亦於此期遷來香港。在港發展期間,本會按香港法例於1957年註冊,由各堂會另派代表組織「香港基督教播道會聯會」。此後,該組織就代表本會辦理一切有關法律及須由「法定代表」處理的工作。

按聯會註冊會章的規定,我們主要有幾方面的工作:

  1. 履行有限公司對政府的法律義務,每年按章舉行周年會員大會一次,並於會後向公司註冊處申報有關資料(董事更替及財務報告);
  2. 按大會議決代表聯會屬下各單位(堂會及機構)辦理一切物業租貸及買賣手續。【按:有關聯會屬下各單位(堂會及機構)銀行戶口之開設、更改簽署人及註消等手續,現已根據那一次董事會議決授權聯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司庫按既定程序處理,由總會同工義務執行】;
  3. 其他需要法定註冊團體代表辦理之一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