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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會計角度推動播道會各堂會及機構獨立註冊的重要性

年份: 2021

作者: 陳卓然先生

  香港基督教播道會聯會(以下簡稱為「聯會」),是一間在香港公司註冊處以有限公司名義獨立註冊的法人機構,享有香港稅務局稅務條例88條所認可的慈善團體資格,故此聯會的收入及盈餘是不需要繳納稅項,而奉獻給聯會的個人或團體都可以在繳納個人薪俸稅及利得稅上享有稅務抵扣安排。故此可以説,無論是聯會或奉獻的個人及團體,某程度上在享用社會資源,有責任向社會披露其運作合宜。

  中國基督教播道會總會(以下簡稱為「總會」),乃聯會的一個附屬單位,並沒有進行獨立法人註冊。從歷史並既有運作及共識,總會是聯會屬下具體執行管理整個播道會團體的組織。

  尚未獨立法人註冊的堂會及機構是聯會以下的一個附屬單位。

  聯會有責任按照香港會計準則,將總會及尚未獨立法人註冊的堂會及機構的財務狀況,統一合併到聯會的財務報告(合併報表)上,每年提交香港公司註冊處。

  因聯會有六十多個附屬單位,雖然全都有按時做核數,但未能每年及時合併眾多單位的財務報告到合併報表中,這樣的財務報告會給政府、公眾人士甚至是不知情的教會會友對聯會的財務報告產生懷疑的態度。

  稅務局已曾經向聯會詢問部份附屬單位的財務帳目細節,若未能合理解釋,可能取消聯會及所有附屬單位(即包括所有尚未獨立法人註冊的堂會及機構)慈善團體註冊資格,屆時奉獻將不被視為認可稅務抵扣,或導致聯會申請「賣旗籌款」 出現困難。

  尚未獨立法人註冊的堂會及機構希望與聯會簽署某些正式的「託管文件」(例如代為持有某項物業)時也不能夠執行,因為它們並非獨立註冊的法人團體。

  鑒於社會對「慈善團體」的要求日益提高,亦有部份慈善團體「管理不善」,或在籌款事宜方面令人疑惑,或在財務方面疑「利益輸送」,故政府近年來更收緊「對慈善團體的監管」。

  總會在2017年10月12日曾經討論關於「播道會堂會及機構獨立註冊事宜」,並請「總會執委會」成立專責小組,處理憲制及財務管治事宜。並鼓勵各堂會及機構,按自身的能力及情況,進行獨立法人註冊,以有效處理財務及行政相關事宜。

何謂獨立法人註冊?

  「註冊」就是在香港政府之公司註冊處成立「公司」。
  「獨立法人」是獨立的法律實體,它本身是獨立於公司擁有人的法人。
  「有限公司」享有以有限法律責任經營業務的好處,同時也必須履行責任,遵從<公司條例>各項條文的規定,包括按時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披露和申報公司及其高級人員和股東的資料,及這些資料的更改,以方便公眾人士可隨時察看在公司註冊處備存的最新公司資料。

獨立法人註冊後與聯會/總會/各堂會的關係

  總會作為宗派屬靈帶領的身份不變,繼續聯繫各已經(或尚未)獨立法人註冊的堂會及機構。但獨立法人註冊需要符合總會為播道會堂會建立的堂會規範標準的三個條件,便會繼續獲得宗派的祝福及認同:
  沿用「中國基督教播道會XX堂」之名稱;
  認同總會「七條基本信仰」,並包括於其註冊章程;
  於章程内列明與「播道會(總會) 」的關係。
  各堂會繼續保持信仰純正,與其他堂會之間繼續保持緊密關係,並在可能情況下一起推進某些事工發展。

  基於以上的原因及情況,希望各個尚未進行獨立法人註冊的堂會及團體,積極響應聯會/總會的倡議,盡快完成本事工。主必繼續保守及帶領,使播道會在未來的日子,成為一個更明亮的燈臺。